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12-28
发文字号:
国函〔1993〕185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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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合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的请示》(沪府〔199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申华实业有限公司、华越商业有限公司与日本佳世客有限公司、中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兴办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二、该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自营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暂不设立连锁店。


三、该项目总投资九千四百五十二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四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由合资公司筹措解决,并由合资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别担保。合资期限为二十年。


四、请你市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五、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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