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4-09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3〕1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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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涉税案件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12〕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有关规定,西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美)2009年度按进货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销售支持费,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西宁国美2007年度至2009年度自开自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可适用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的处罚规定,鉴于其开具和使用是一个行为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环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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