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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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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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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丢失发票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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