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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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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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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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