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04
发文字号:
赣人社字〔2024〕175号
发文机关: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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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97元。2024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83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191元。


二、2024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档次的月缴费金额如下:

关于公布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三、参保人员2024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97元的比值据实计算。其中,暂按2023年度标准缴纳了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低于最低缴费档次60%标准的,应补齐差额部分金额。


四、从2025年1月1日起,在当年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发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上年度公布缴费档次的70%至300%八个档次缴费,也可待当年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按新的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九个档次缴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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