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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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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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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销售自有住房满几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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