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3〕144号,以下简称《前海规划》),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21日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实施后,有利于实现香港居民在香港和前海的税负趋同,更好地吸引更多港人集聚前海创业就业,促进前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及时明确前海香港居民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实施办法》。
二、适用主体和范围
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南山区、宝安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均可享受该政策规定优惠。
三、具体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前海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享受税收优惠程序
符合政策条件的香港居民,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减免税额,向其在前海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申报办理退税。关于办理的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共同发布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五、其他事项
因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与本实施办法税收优惠性质相似,故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对于前海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仅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