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级权力事项的6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县级8项,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三、上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涉及市、县政府权责清单的事项应及时作相应调整,删减修改相关数据,并对部分取消的权责事项,进行流程再造,重新编制服务指南。
四、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五、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增强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
附件:取消市县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取消市县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