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5-08
发文字号:
财税〔2014〕3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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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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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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