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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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17〕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作出制度安排,这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我省制定和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部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加强市场监督。安徽证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授权,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市场运营的基本行为底线。


(三)确定运营机构。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培育合格投资者。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以及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合格投资者标准具体参照《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


(五)规范信息技术管理。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应符合的标准,以及信息报送要求。


(六)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支撑。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通知》分别从推进企业挂牌、建立工商对接、建设综合平台、支持企业融资、加大政策扶持等五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企业挂牌托管。鼓励企业到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明确了重点支持的挂牌企业范围,提出按市场功能科学设置板块,并与各投资方形成有效对接,支持对挂牌企业开展评价,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配套支持政策,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和挂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是建立股权登记工商对接机制。要求省级工商部门与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对接机制,利用现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切实为挂牌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三是加强综合平台建设。支持省股权交易中心牵头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对外合作平台,为各种类型各成长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创新融资服务模式、打通信息对接通道,培育更多中小微企业向更高层次资本市场迈进。


四是全力支持挂牌企业融资。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通过将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支持挂牌企业股权、债权融资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等,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满足挂牌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或托管的企业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奖补。


三、《通知》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各项目标和任务。


《通知》落实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将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支持挂牌企业股权、债券融资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安徽证监局负责研究制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风险预警和处置督导办法。


(三)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建立完善信息系统,配合安徽证监局研究制定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实施方案,配合省工商局就股权登记对接事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双方信息系统对接工作进度、股权出质登记任务分工及操作流程,负责建立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四)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托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鼓励措施,包括建立基金投资引导对接机制。财政部门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制定具体的奖补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就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托管)制定工作方案和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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