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7-22
发文字号:
皖金函〔2015〕492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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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广德县、宿松县金融办:


现将《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并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县(区、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


附件:


1. 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 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附件1


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融资担保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融资担保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在行使融资担保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使融资担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A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对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四)一般处罚,是指按法定行政处罚合理幅度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高的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者有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行使融资担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扰乱融资担保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


(三)不听劝阻,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时起主要作用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融资担保行政监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条  各级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在实施融资担保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安徽省融资担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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