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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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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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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填报人需提前协商扣除金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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