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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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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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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专项附加扣除有误未及时更正的还能继续享受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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