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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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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若需汇总申报,要先到税务大厅开通汇总申报功能),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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