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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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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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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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