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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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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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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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