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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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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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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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