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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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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用人单位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于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当月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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