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5-24
发文字号:
皖价控〔2013〕82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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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备案程序。各地在开展房地产价格备案工作时,要对商品房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因市场、成本等原因确需上调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重新备案,但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要健全备案程序规范,积极探索试行网上备案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不定期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按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集中建房的价格管理,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收费。对于拒不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商品房经营者,要依法查处;对经检查发现确实存在价外乱收费的,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将多收的费用限期退还给购房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小区电子显示屏以及公交移动传媒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宣传。同时,要通过约谈、告诫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商品房经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其认真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购房者也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购房合同协议中有关收费条款要认真研判,谨慎签订,对于可能存在的多收费、乱收费问题,要及时向价格部门咨询、投诉,防止因合同约定产生不必要的价格纠纷。


各地价格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2013年 7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汇总上报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市场价格调控处)。省物价局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开展督查。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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