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11-13
发文字号:
皖价监测 〔2013〕150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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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市,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辖区内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培训工作,并抓好此规范的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商品价格采集审核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和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商品价格采集、审核,是指价格监测人员(包括监测点报价人员)按照每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采集、整理、审核和报告的行为。


一、价格数据采集规范


(一)常规商品价格采集规范


1.坚持实地采价。价格监测人员在采价过程中,要与采价实物见面、与经营者见面。对于价格监测点报价人员直接报送的价格,价格监测机构监测人员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抽查核对,确保货价相符。


2.把握采价要点。价格监测人员在实地采价时应做到“一看二问三观察”。“一看”即仔细查看采价商品的品牌、规格、等级、产地、质量等指标是否与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内容一致;“二问”即询问代表规格品的实际成交价是否与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相一致;“三观察”即观察实际成交价格是否与询问价格相一致。


3.多渠道采集。同一代表规格品原则上应采集不少于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如果三个固定监测点的价格基本相同或接近,则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如果出现个别监测点价格差异较大,则应该重新选取其他规模较大的监测点,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并简单平均,得出该代表规格品在该市场的价格。


4.按时采集上报。价格监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采集任务。农贸市场、超市居民食品类零售价格采集工作应在采价日9到10点前完成;其他商品的价格采集工作应在采价日12点前完成。


(二)特殊商品价格采集规范


1.促销商品价格采集。经营者开展降价、打折等促销活动时,价格监测人员应根据促销时限确定采集价格,促销时限在两周以内(含两周)的采集原价格,超过两周的采集促销价格。


节假日、店庆日、双休日短期促销,应采集原价格;临近保质期的商品促销,应采集新鲜同种商品的价格。


2.新旧商品价格采集。部分新旧消费品、鲜活农产品在出现新旧交替时,价格监测人员应采集市场交易量较大品种的价格,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3.季节性商品价格采集。棉花、小麦、稻谷、油菜籽、桑蚕茧及农作物种子等季节性品种价格采集时,报告期内当年新品未上市,采集市场陈品实际交易价格;当年新品上市时,采集当年新品价格;当年新产品交易结束后,按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如实上报,同时应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4.断档、缺货或无交易商品价格采集。如果出现短期(一至二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行为的,则延用原价格;如果长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行为的商品,可以就近采用规模相当监测点同品种或相近规格等级的商品替代;如果新的监测点也无法采集该商品的价格,应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价格数据审核规范


(一)数据审核基本程序


数据审核遵循人工初审,计算机复审,对有疑问的数据再次进行人工复核。具体程序:对上报的原始报表进行人工审核,价格数据的采集是否符合采集规范,填报是否清楚,有无遗漏,价格数据是否合理。经人工审核无误后,将价格数据录入计算机软件报表,通过软件中设置的数据变动阀值进行审核,对软件提示变动幅度超过一定范围的价格数据要逐条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报表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数据方可对外提供。


(二)数据审核具体方法


在商品价格审核过程中,要与该商品当前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对比,与价格走势一致且没有超过规定阀值的,直接审核入库。如果价格出现异常,需要进一步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可以遵循以下方法进行审核。


1.与历史价格数据进行对比。根据报告期与近期价格、历史同期价格进行比较,依据价格变化趋势、价格水平变化情况对价格数据的准确性做出基本判断。


2.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数据进行对比。与统计、商务、农委等不同部门采集的、所在地周边地区相关价格数据进行比较,据此判断价格数据的可信度。


3.利用相关商品价格进行对比。根据相关商品价格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对价格数据的准确性做出判断。


4.进行价格数据质量抽样审核。根据采价点价格数据汇总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实地抽查一些价格监测点,分析评估价格数据质量的可靠性。


本规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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