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2016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起草过程。按照有关要求,2021年7月开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赴合肥、蚌埠等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在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有关单位和16个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7日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决策部署,加强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防止民办学校过高收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明确价格管理形式。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明确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一是定价程序:民办学校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二是定价原则:按教育培养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三是定价过程有关要求: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如实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四是明确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等。
(四)明确收费调控措施。一是对已试点放开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开展政策评估,适时完善定价管理形式。二是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三是明确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五)明确收退费等规定。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六)明确收费禁止性规定。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公开制度,要求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是明确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办法》要求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调控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解读处室(单位):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许才俊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1-6360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