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9-23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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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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