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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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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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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67.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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