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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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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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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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