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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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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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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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