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7-13
发文字号:
建市函〔2003〕161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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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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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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