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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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健全完善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提高政策公平性,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我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自2013年我省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待遇水平、基金结余稳步增长。截至2023年10月底,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599.2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为1682.5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715.17亿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养老保障需求上升,需要对相关政策做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起草了《通知》。多次征求各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11月初,又以适当方式征求人社部相关司的意见。11月27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6部分,通过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制度、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细化缴费年限计算、推进个人账户管理、严格待遇追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是允许参保人年度内进行二次差额缴费,主要考虑参保人的经济状况,可以更灵活地选择缴费时间,减轻缴费压力。二是规范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缴费时间,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年度内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三是困难人员自行缴费的,明确政府补贴补助标准。


(二)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制度。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资金,无需参保人到各参保地逐一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省内“免申即享”。


(三)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参保人享受待遇前需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的,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联系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衔接手续,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化服务。


(四)细化缴费年限计算。一是参保人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年度内是否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形,分别提出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填补政策空白。二是原农保缴费年限,明确在核定待遇享受条件及判定缴费年限上限时的计算办法。


(五)推进个人账户管理。一是对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发现存在应发未发待遇的,针对不同人员,分别提出发放办法。二是对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计息,规定了具体时间节点。三是完善个人账户封存办法。


(六)明确相关待遇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参保人因服刑或死亡未停发待遇、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形多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明确追回的待遇项目和资金处理办法。二是对参保人先后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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