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缴费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提醒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缴纳的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1月1日后将不得进行补缴。
2、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2月底前,税务机关将按缴费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统一扣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参保人确保签约账户留存足够余额。
3、未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粤税通”小程序自行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