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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04-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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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证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中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进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直接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系指依据设定的指标评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汇业务的总体状况,并以相应的级别来表示。


依据经营状况的好坏设定的级别及级别的定义如下:


A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


B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较好;


C级:外汇业务经营状况一般;


D1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


D2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较大问题;


D3级:外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条评定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级别,考核以下内容:


(一)外汇资产质量;


(二)外汇资产的安全性;


(三)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四)外汇资产的收益性;


(五)执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情况。


第六条考评机关将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方法》(见附件)对上条所述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并据此评定金融机构的等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银行分支行外汇业务考评时,以外汇营运资金作为资本来计算银行分支行的资本比率和资本盈利率。


第七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对前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某一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或上次考评级别情况,可对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好考评级别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免评。


第九条考评机关进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时,提前一个月通知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考评所需的有关资料。考评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评。被考评金融机构须按考评机关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为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考评结束后,由考评机关将考评结论通知被考评金融机构及其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被考核机构对考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考评机关申述理由。考评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考评结论。


第十二条被考评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向考评机关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考评机关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考评机关不对外公布考评结论,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门提供考评结论。被考评金融机构未经考评机关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单位提供考评结论。


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须在考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评结论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评结论须包括对被考评对象的评定分数、级别及对外汇业务经营存在问题的考评对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方法


一、考评规则


1.外汇业务考评的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考评级别高低与综合评分的换算关系为: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1

2.各考核指标评分亦采用百分制,每项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指标


评分通过相应的权数换算为综合评分。各考核指标评分换算为综合评分的权数和换


算关系为:


以各考核指标得满分为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2

上述换算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评分=∑考核指标评分X换算权数


3.考核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不计算综合评分。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违法经营采用从综合评分中扣分计算,对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好,无违规、违法经营的采用在综合评分中加分计算。


二、考核指标


(1)不良资产比率:系指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不良资产包括:


A.坏帐;


B.逾期超过三年的贷款本金(含延期贷款)、非股本投资、租金等债权和外汇担保的履约金额;


C.逾期不超过三年的贷款本金(含延期贷款)、非股本投资、租金等债权;


D.在债权到期前已逾期利息、给予减息等各种最初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债权和担保。


不良资产=AX100%+BX75%+CX50%+DX25%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总额


不良资产比率=---------------X100%


外汇总资产


(2)到期资产回收率:系指报告期金融机构累计收回的资产总额(包括收回的延期、逾期资产)占报告期累计到期资产总额(包括报告期发生延期的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累计收回资产总额


到期资产回收率=-----------------X100%


累计到期资产总额


(3)资本比率:系指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总额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自有外汇资金包括:


A.实收外汇资本金;


B.各项外汇准备金;


C.未分配外汇利润。


风险资产总额:系指依据外汇资产的风险大小而分类加权计算出的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方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计算公式为:


自有外汇资金


资本比率=---------------X100%


风险资产总额


(4)外汇资产保证率:系指金融机构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总额占应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总额的比例。


取得担保和抵押的外汇资产包括:


A.取得全额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


B.取得部分外汇担保和抵押的外汇资产的担保和抵押部分的资产。


应取得担保和抵押资产:系指外汇总资产中扣除一年期以内的同业资产、在中央银行的资产、现金和购买有价证券(非投资性)资产后的资产。


计算公式为:


取得担保或抵押资产总额


外汇资产保证率=-------------X100%


应取得担保或抵押资产额


(5)流动比率:系指一年期以内流动资产占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一年期以内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X100%


一年期以内流动负债


(6)速动比率:系指三个月内可变现的流动资产占三个月内的流动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三个月内流动资产


速动比率=---------------X100%


三个月内流动负债


(7)固定长期适合比率:系指报告期中长期外汇资产(一年期以上资产)平均余额占报告期中长期外汇资金来源(一年期以上来源)平均余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固定长期适合比率=


1/2(期初中长期资产余额+期末中长期资产余额)


---------------------X100%


1/2(期初中长期负债余额+期末中长期负债余额)


(8)资产收益率:系指报告期外汇营业收入总额占报告期外汇资产平均余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外汇营业收入总额


资产收益率=----------------X100%


1/2(期初外汇资产余额+期末外汇资产余额)


(9)资产盈利率:系指报告期外汇利润总额占报告期资产平均余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外汇利润总额


资产盈利率=-----------------X100%


1/2(期初外汇资产总额+期末外汇资产总余额)


三、各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


(1)不良资产比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3

(2)资产回收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4

(3)资本比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5

(4)资产保证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6

(5)流动比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7

(6)速动比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8

(7)固定长期适合比率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9

(8)资产收益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10

(9)资产盈利率的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11

(10)考核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评分标准


无违法、违规经营,在综合评分中加5分,


违法、违规经营较轻,在综合评分中扣5分,


违法、违规经营较重,在综合评分中扣10分。


四、外汇业务考评综合评分的计算


1.计算各考核指标的比率并得出指标评分


2.各指标分按权数折算为综合得分


3.各指标的累计综合评分加上或减掉执行政策法规情况的分数,即得出某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考评的综合得分。


4.综合得分换算成考核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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