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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4-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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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自1997年10月开始实施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工作以来,在各地分局的积极配合协助下,此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在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少分局以情况反映、简报及电话的方式积极向我局反映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其中浙江、江苏、北京、陕西等分局表现比较突出。


二、  为加强结算帐户的日常监管,我局曾下发了“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情况月报表”。各分局及银行对此报表的上报日趋及时。特别是天津、北京、江苏、辽宁、浙江、湖南、上海、福建等地的分局表现较为突出。但仍有个别分局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在数据报送上有拖延现象,应予以纠正。


三、  在各地分局上报数据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各地分局上报的情况,通过分析调查,向有关领导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做了几次汇报,为领导全面了解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宏观决策提供了信息,为改进完善这项政策提供了依据。各分局应立足于本地区,从加强宏观监管的高度进一步做好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收支的监管工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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