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5-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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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卖出1998年专项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沈阳、大连、吉林、长春、江苏、南京、河南、安徽、山东、广东、广西、甘肃、青海分行清收小组:


根据《关于用专项国债清偿融资中心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8]47号)和《关于批准1998年专项国债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市交易的通知》(银货政[1998]53号),对融资中心有欠款的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南京、苏州、无锡、郑州、马鞍山、芜湖、威海、珠海、汕头、湛江、南宁、兰州、西宁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出售专项国债,并以所得资金归还融资中心债务。鉴于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目前未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联网或有技术故障,现决定大连、长春、吉林、苏州、无锡、郑州、威海、湛江、南宁、兰州、西宁卖出专项国债的债券结算业务按《专项国债应急卖出操作规程》(见附件)中的“结算规程”办理;长春、大连、湛江、西宁、威海、无锡城市商业银行卖出专项国债的交易业务按《专项国债应急卖出操作规程》中的“交易规程”办理。其它城市商业银行卖出专项国债的交易和结算业务按原有规定办理。专项国债交易采用“T+1”的交割方式,买卖双方在成交日的次日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债券买方在收到中央国债公司通知后向债券卖方划付资金。


为保证专项国债在交易后按时过户,中央国债公司在收到买卖双方的结算指令后,负责通知债券买方办理汇款手续和立即将汇款凭证留底传真给你行(附联系电话);你行在资金进入专户的当日要立即签署“同意过户”的意见书,传真给中央国债公司,随后寄送意见书原件;清收小组在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卖出专项国债的2日内未收到资金,要与债券买方和中央国债公司联系,进行必要的查询。城市商业银行卖出国债归还异地融资中心欠款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请你行通知辖内有关城市商业银行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公司联系,做好专项国债的交易和结算工作,并监督其从6月1日开始卖出。对有关城市商业银行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人民银行分行融资中心,收到资金后要首先用于归还对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债务。清收中要利随本清。请你行在5月28日前将清收小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清欠专户的户名、帐号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并同时通知中央国债公司。对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特此通知。


总行货币政策司


联系电话:010-66194270 孙国峰


传真电话:010-66016783


全国拆借中心


联系电话:021-63298988转 潘思中


传真电话:021-63298441


中央国债公司


联系电话:010-66062503(传真) 刘凡   010-66062261  王子扬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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