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1-20
发文字号:
银资外〔1995〕193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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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关于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回购主协议”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计划部、中国农业银行计划部、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交通银行计划部、中信实业银行计划部、中国光大银行计划部、中国投资银行计划部、华夏银行计划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部、招商银行资金部、广东发展银行资金部、深圳发展银行资金部、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正常交易流通,规范融资券回购交易流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拟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回购主协议”,正式文本附后)。现就回购主协议、回购交易及剩余融资券的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购主协议


(一)回购主协议一式四份,作为回购交易一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法人授权人已签署完毕;请你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尽快签署,一份由你行保留,其余三份于11月24日前退我行,其中两份由我行交中证交保管。


(二)你行签署回购主协议文件时,应同时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作为签署日期。回购主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


(三)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发行日两周后,11月28日开始回购交易。由于回购主协议将与央行回购中标书一起构成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条款的法律依据,没有签署回购主协议的银行不具备参与回购业务的资格。


(四)未参与购买融资券的银行不签署本协议。


二、关于回购交易问题的补充事项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发行后的回购交易请你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会计司银资外[1995] 183号文“关于办理200亿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具体操作、资金清算和债券托管等问题的通知”办理。现对原通知未尽事宜补充如下:


(一)每次回购交易时,由参与银行从与操作室联机网络系统中提取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回购业务中标书”(以下简称回购中标书),该标书必须由参与银行经办人、复核、授权人签字。一份由计划部门留存,发送债券交割指令后专夹保存,在回购到期的清算日上午11: 00前再以此为依据发出反向债券交割指令;两份交给本行会计部门留存,回购到期的清算日上午11:00前由本行会计部门持其中一份到人民银行营业部主动办理资金划款手续。


(二)办理回购交易的营业日内,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通过联网向各参与银行发出回购中标书后,将“回购中标清单”与各参与银行回购中标书一份送交(传真)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据此于清算日上午11:00以前为各参与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回购交易到期的清算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会计部门的收款通知,向中证交系统中发送反向交割指令。


三、关于剩余融资券的继续发行工作200亿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发行日后,剩余的68.1亿融资券仍将作为同期融资券继续通过操作室与各参与银行联网发行。


(一)剩余融资券的发行继续采取认购自愿的原则。


(二)剩余融资券的起息日为1995年11月14日,按现价每日发行。11月28日起,各商业银行每日皆可从中证交系统中心提取剩余融资券的发行标书。


现价=融资券票面价×(1+发行利率/360×人民银行持有天数)


(三)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话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申报购买数额。其余发行、回购、回购到期、兑付等阶段的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会计司银资外[1995] 183号文“关于办理200亿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具体操作、资金清算和债券托管等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异地商业银行持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YH001发行中标通知书”的传真件即可到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认购资金划款手续。


(五)已签署回购主协议的商业银行认购剩余融资券后,从下一个营业日起即可以开始办理回购业务;未签署回购主协议的商业银行在补办手续后可以办理回购业务。


19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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