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1-30
发文字号:
银传〔1995〕 93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收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体系,规范发展同业拆借业务,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撤销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要立即停办新的跨年度拆出拆人资金业务。从1996年1月1日起,停办所有拆借业务。从1996年4月1日起所有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必须撤销,摘掉牌于,归并到原组建银行,并对社会公告。


二、各商业银行要用3个月时间清理其融资中心或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债权债务,其债权债务由原组建银行承接,并按照有效合同确定的期限收回和归还拆借资金。其中,资本金由投资者收回,所吸收的会员基金一律清退。


三、撤销商业银行上述中介机构的工作,由各有关银行总行负责。各有关银行总行在撤销机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内部资金调度,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处理好人员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有关情况与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辖区内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帮助商业银行处理有关事宜。


四、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金融机构办理拆借业务,都必须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不能直接进入全国网络的,必须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改造的融资中心办理。违者,中国人民银行要给予批评和作出处罚,并追究有关金融机构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速将本文转告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


1995年11月3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