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雄安官网10月31日电(封俊龙)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和公司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雄安新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对雄安新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试点政策。一是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