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23
发文字号:
湘财税〔2023〕15号
发文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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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


二、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三、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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