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6
发文字号:
桂财税〔2023〕19号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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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及《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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