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4
发文字号:
陕财税〔2023〕10号
发文机关: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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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2023 年 8 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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