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18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3〕2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收藏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接受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本地区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填写《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见附件2),于11月20日前,将名单列表及全市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财政厅         刘秉哲 0531-5176972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王志浩 0531-85656361


山东省商务厅         王春报 0531-51763516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淑媛 0531-51761285


附件:  


1.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测算表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列表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3: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