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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10-21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5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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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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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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