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6-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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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暂停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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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暂停执行。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废止。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和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采用了减免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了《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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