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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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第二条及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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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第二条及附件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一、《公告》明确,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后续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公告》明确,2016年12月1日起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时,统一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公告》对纳税人在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的备案事项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已签订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备案或超过规定时限备案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二是纳税人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纳税人销售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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