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6-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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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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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部分废止。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第十三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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