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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4-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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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签署。


议定书对《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进行了修订,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航空企业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该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两国经贸往来与合作。


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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