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0
发文字号:
藏财税〔2023〕12号
发文机关: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收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个人所得税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 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现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