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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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结合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肉类加工等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公告》规定了卤制品加工、肠衣加工和尾毛加工行业的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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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速冻食品、肉制品,利用猪小肠加工肝素钠粗品,以及属于试点范围但未制定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可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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