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9
发文字号:
甬财税〔2023〕958号
发文机关: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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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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