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9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福建省外贸外资(稳价保供)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133号)等系列促消费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我市消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工作进展
2023年8月启动政策制定起草工作。2023年9月正式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促进大宗消费、丰富餐饮消费、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激发消费活力、完善消费设施等5个方面18条措施。
一是促进大宗消费。包括扩大汽车、家电、家居等商品消费,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支持开展新能源工程车辆综合示范应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支持住房消费需求,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等。
二是丰富餐饮消费。包括举办餐饮促消费活动,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等。
三是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包括扩大文化消费供给,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办好体育赛事活动,促进展会消费等。
四是激发消费活力。包括鼓励发放消费券,支持举办主题促销活动,支持传统消费品行业开拓市场和树立品牌等。
五是完善消费设施。包括落实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完善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等。
五、注意事项
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289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