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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南昌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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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税务局,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会工委、税务局,各基层工会: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说明》精神,经研究,现对市总工会和税务部门2023年6月2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洪工字〔2023〕34号)作相关补充,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时限


《通知》第二条“实施时限”中“2023年度支持政策缴费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度支持政策缴费周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调整为“2023年度支持政策缴费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支持政策缴费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调整返还流程


《通知》第三条“返还流程”第五点“市总工会汇总各县区工会核实后的数据,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即从上年10月1日至第二年的9月30日)及时核算其年度上缴工会经费,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足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调整为“市总工会汇总各县区工会核实后的数据,及时核算其年度上缴工会经费,原则上于每年3月份足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


其他事项不变。


南昌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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