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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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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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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92.交强险保险发票的备注栏里注明的代收车船税可以报销吗?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照企业内部报销制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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