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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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在2014年上述部分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

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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